此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均简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具体是:
(1)内资公司及其分公司。
(2)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5) 内资非法人企业。
(6)外商投资公司及其分公司。
(6)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仍使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在登记证上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